教育科学学院博士后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博士后在教育科学学院进入国家“一流”学科建设行列的主力军作用和师资队伍的后备军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办发〔2021〕28号)和《BET体育365投注官网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博士后招收
第一条 我院招收的博士后分为全职博士后、联合招收博士后、在职博士后、项目招收博士后四类。
(一)全职博士后是指与我校建立唯一劳动人事关系且全职到院工作的博士后。全职博士后在合作导师指导下独立开展或合作开展研究工作。全职博士后的工资关系和个人档案等须转入我校。
(二)联合招收博士后指我院流动站与其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联合招收培养的博士后。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站应承担人事管理主体责任,其招收、考核及进出站手续办理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工作站为主,流动站负责学术指导,博士后工资关系和个人档案等不转入我校。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应由工作站向学校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和导师指导费,并由流动站、工作站共同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在职博士后的招收对象是在职人员,要求脱产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开展或与导师合作开展研究工作,工资关系和个人档案等在原单位保留。在职博士后的招收数量根据全国博管会要求严格控制、按比例招收。在职博士后人员应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不得招收本单位职工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四)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
第二条 申请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品德学风,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外籍人员应对华友好,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干预中国内部事务。
(二)具有博士学位且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不到36岁生日)。申请从事第二站及以上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获博士学位的年限不受限制。
(三)应届博士毕业生进站时,可先凭博士毕业单位学位主管部门出具的《答辩决议书》或“同意授予学位意见”办理进站,进站6个月内须将博士学位证书提交核验备案。
(四)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研究的潜力,至少发表一篇A2类学术论文。
第三条 学院结合学科特点及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博士后进站申请和审核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至流动站(甘肃省兰州市BET体育365投注官网知行校区学院师老师)。
(二)流动站根据实施细则对申请者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学术素质、科研成绩等条件进行综合考察。考察通过后,经合作导师确认、学院审核推荐后,将书面材料(包括:流动站考察报告1份(内容应包括考察人员、考察流程及结果)、《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1份、《专家推荐信》2份、《进站审核表》1份(需登录博士后网站下载)报学校博管办。
(三)书面材料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通过后反馈《进站审核表》至申请人,申请人登录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进行填报。
(四)学校博管办审批后报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批。
(五)经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进站手续。
(六)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除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外,还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涉外工作的规定,报外事部门审批。
第五条 成功进站的博士后凭进站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我校人事处报到,办理相关进站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
二、在站管理
第六条 博士后进站时,流动站与全职博士后签订聘用合同,与在职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待遇以及工作目标、工作期限、成果归属、收益分配、考核奖惩和违约责任等。同时,结合博士后研究课题及目标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科研工作计划书,明确在站期间的科研内容、目标、进度和经费安排。
第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学院党委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校纪校规、师德师风等教育工作,针对外籍博士后还应进一步开展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宣传工作,帮助博士后尽快熟悉和适应工作环境。
第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按下列要求开展研究工作:
(一)博士后进入流动站后,须向合作导师提交研究计划;合作导师应组织开题报告评审会,指导博士后确定研究计划。博士后应在进站3个月内完成开题,并将《西北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项目开题报告书》交学校博管办备案。
(二)学院、合作导师对博士后申报及实施科研项目应给予必要指导,保障其基本科研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博士后科研资助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博士后出站前,应完成项目结题,因特殊情况未完成项目验收的,应办理项目单位变更手续,不能变更单位的,应与学校和导师签署承诺函,明确项目后续结题事宜,博士后出站后仍有责任继续完成项目结题任务。
第九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西北师范大学所有,研究成果均应以西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完成)单位。联合招收博士后、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博士后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学校鼓励博士后在站期间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全职博士后出国(境)前,应根据学院及合作导师要求,妥善安排工作,经学院同意,学校博管办批准后,参照学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三)出国(境)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需借助国外实验条件,从事与博士后课题直接相关的合作研究,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和学校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入选国家、省部级项目的,派出期限按照项目规定执行。
(四)博士后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博士后出国(境)逾期30天不归的,合作导师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学院,流动站按退站处理,并及时上报学校博管办。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规定如下: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学院(流动站)对其思想政治表现、品德学风、科研进展和工作绩效等进行考核,一般每一年组织1次,中期考核可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当年进站时间不满3个月的,可合并至下一年度考核。
(二)考核标准:满分100分。其中,思想政治表现20分,品德学风20分,科研进展20分,工作绩效40分。考核由教育科学学院统一组织实施,程序: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考核标准进行汇报——至少5位正高级教授(合作导师回避)打分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考核结果给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合作导师。
(三)中期考核内容应包括研究方法与路线、任务完成进度、取得的科研成果等,以定性和定量的方式对科研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出具书面考核结果。中期考核结果应按时收入博士后档案,并作为博士后调整兑现工资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不合格的,予以退站。
(五)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由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共同考核,主要由工作站、基地负责组织开展。
(六)考核结果应及时报送学校博管办,同时反馈给博士后本人。
三、出站管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博士后期满出站时应完成学院协议规定的基本科研工作任务,即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合作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A1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A2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或获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青年、后期资助、中华学术外译、冷门绝学学者个人)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1项。
(二)已达到出站要求的博士后,出站前应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向学院(流动站)提交在站期间的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研究成果复印件及其目录等书面材料。同时应在流动站范围内作一次在站期间科研工作的总结报告,流动站负责人应组织5—7名专家(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听取工作汇报,对其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并写出书面意见。有关材料报送学校博管办归入博士后的个人档案。
(三)学院(流动站)应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思想政治、品德学风、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进行全面总结与鉴定,填写出站考核意见,给予出站考核结果。出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报送学校博管办并归入博士后个人档案,同时反馈给博士后本人。
(四)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人员,应登录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提交出站申请,经由学院(流动站)、学校博管办、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批后完成出站、获取电子版证书。电子证书支持多次查看、打印,并具备在线查询和扫码验证功能。
第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博士后出站需向系统提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的接收函。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或出国的博士后,应将本人户口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档案转至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告知本人或公告后予以退站处理:
(一)进站6个月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
(三)年度或出站考核不合格;
(四)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
(五)因故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六)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30天;
(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
(八)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
(九)聘用期满,未按时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应退站的情形。
第十五条 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退站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将本人档案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十六条 学院(流动站)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的跟踪联络工作,保持良好的沟通,吸引更多的博士后智力资源、社会资源,为学科建设、流动站建设服务。
四、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甘肃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成果认定按《BET体育365投注官网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分类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